上海市医保局关于做好本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约定书签约工作的通知
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各区县医保办:
2003年10月起,本市全面实施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院”)契约化管理,我局委托市医保事务管理中心与全市定点医院签定了服务协议。近三年来,各定点医院按照协议的要求,为广大参保人员提供了基本医疗服务,初步建立起医保购买服务的新机制。但是在执行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是协议对定点医院约束力不强,在实际运行中未发挥有效的作用。
为了进一步推动定点医院契约化管理,规范其医疗服务行为,增强自我管理的约束机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原服务协议进行了反复讨论和修改,并根据各类医院的不同特点,分别制定了一级、二级及以上定点医院和精神病防治机构三种版本的服务约定书(见附件1、2、3)。
希各定点医院认真阅研服务约定书,若同意签约,请在8月10日前,填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4),至所在辖区的区县医保办签定《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2006年版)。
各定点医院应认真遵守约定,切实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服务。
附件:1.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2.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一级医疗机构)
3.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文本(精神病防治机构)
4.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基本情况表
上海市医疗保险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
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约定书
文 本
(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
甲方: 上海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
乙方:
为保证广大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14号)、市人民政府颁发的《
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2000年10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92号发布)及有关政策规定,甲方依法定职权并受市医疗保险局委托,确定乙方为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双方签订约定书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当认真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及各项配套规定。
第二条 乙方应认真执行本市医保的有关规定,建立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乙方必须有一名院级领导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乙方应当有专门管理医疗保险工作的部门,并至少配备一名医务管理人员和一名财务管理人员(二级专科医疗机构视实际情况定),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乙方未按上述规定配备相关部门及其人员,甲方可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并责令其整改。
第三条 乙方应在本单位显要位置悬挂“上海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铜牌;以设置“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宣传栏”等形式,将基本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规定和本约定书的重点内容向参保人员公布。
第四条 乙方的各项收费标准必须遵守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并将相关收费标准公布在醒目的地方。同时,乙方必须向参保人员及时提供医疗费用结算清单和住院日费用清单,各种清单要清晰、准确、真实。
第五条 乙方向参保人员提供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服务,包括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及特需服务等,需由参保人员承担自费费用时,应当事先征得参保人员或其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方可执行。否则,参保人员有权拒付相关自费费用。
第六条 甲方应保证医保信息系统整体安全性和可靠性,提出科学合理的技术和接口标准及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乙方应保证其信息系统符合甲方的技术和接口标准,保证与其系统连接的准确性;乙方应满足甲方的信息安全管理要求,保证乙方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乙方应接受甲方或受其委托的机构对乙方信息系统准确性和安全性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