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项目立项
(一)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委托评审机构评审上报的菜田设施建设项目。
(二)根据评审意见和整改情况,由市农委征求市财政局意见后批复项目。
(三)项目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确需变动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资金用途,须报市农委同意后方可进行。
七、项目实施
(一)菜田设施建设项目必须由各区县实行政府采购,并按规范的招投标管理程序操作。
(二)根据招标结果,项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须按每片建设基地及工程项目签署工程施工合同。
(三)为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统一择优委派工程监理机构,对工程实行全过程监管,并定期向市农委报告工程进度。
(四)项目竣工后,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应统一择优委派工程审价机构逐项实施工程审价。
(五)为确保菜田设施建设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减少资金拨付环节,项目资金实行区县级报帐制和专帐核算。
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工程进度拨款,预留10%市级补贴资金,待项目验收通过后结算拨清。
(六)各区县财政部门统一择优委派项目财务审计机构,并加强对项目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
八、项目竣工验收
(一)菜田设施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应加快项目实施。除特殊原因外,项目原则上应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建设。
(二)项目建设完成后,各区县应及时组织区县有关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预验收,若发现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
(三)预验收通过后,区县以书面形式向市农委提出验收申请,市农委组织市有关部门按照《关于规范菜田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意见》(沪农委[2005]282号)文件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总验收。
(四)各区县(市有关单位)必须做好新建资产的登记造册工作,加强资产的财务核算和档案管理。资产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水务局
二〇〇六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