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的通知
(沪府发〔2006〕2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的管理,促进地下空间合理开发利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国有土地范围内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但因管线铺设、桩基工程等情形利用地下空间的除外。
本办法所称的地下空间开发建设,包括下列情形:
(一)由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结建地下工程”);
(二)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单建地下工程”)。
第三条 (供地方式)
地下空间开发建设的用地可以采用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也可以采用划拨方式。具体建设项目的供地方式,参照适用国家和本市土地管理的一般规定。
单建地下工程项目属于经营性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时可以采用协议方式;有条件的,也可以采用项目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
第四条 (用地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