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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从2006年5月1日起,停止向出租汽车收取政府价格调节基金。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配备灭火器的监督管理,停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出租汽车收取灭火器维修检测费。停止向出租汽车收取卫生费(垃圾处理费)、经营性停车场以外的停车费等收费项目。出租汽车不论购置年限,一律“减半”征收公路养路费。已包缴2006年全年养路费的,按减半征收标准将多缴部分在2007年养路费中冲抵。出租汽车的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50%;出租汽车安全性能检测费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计价器检定费在自治区批准的65元/次·年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为55元/次·年。
  (二)及时合理调整运价。各地区要根据当地实际,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出租汽车经营者意见、召开价格听证会的基础上,积极稳妥地采取调整出租汽车运价、加收燃油附加费等措施,形成出租汽车运输价格与成品油价格的联动机制,稳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收入。各地区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出租汽车运行成本,制定出租汽车的调价政策,报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三)认真做好财政补贴落实工作。为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影响,中央财政在改革初期给予出租汽车经营者适当补贴,补贴资金将通过财政资金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到各地区。为落实好我区财政补贴工作,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务于2006年6月1日前出台相应的补贴政策与办法,报自治区交通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三、严厉打击非法运营,净化出租汽车经营市场
  各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加大打击出租汽车非法运营力度,维护市场秩序。对非法运营、伪造运营证照的出租汽车车辆要坚决取缔。取消针对出租汽车的不合理的限时、禁行、禁停、禁止上下乘客等交通组织措施和政策,为出租汽车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四、加强组织领导,推进各项工作稳步开展
  为顺利有效开展此项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由自治区交通厅牵头,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建设、劳动保障、审计、工商、地税、质监、环保、信访等部门参加的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了解、掌握和汇总分析全区出租汽车行业发展情况;负责协调、督办有关制度和政策的落实工作;加强调查研究,起草相关的文件和规定,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组织对各地区清理整顿和维护稳定工作情况的督促检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各地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积极开展此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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