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175号 2006年5月2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切实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工作的意见
(交通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 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完善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和有关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16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化解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对出租汽车行业影响的意见》(建城〔2006〕74号)精神,有效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进一步维护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确保出租汽车行业稳定
为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维护出租汽车行业稳定,顺利实施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各地区要从讲政治的高度,正确认识石油价格形成机制改革的重要意义,顾全大局,严明纪律,统筹协调,完善政策措施,把这项工作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实。各地区要认真落实《通知》精神,近期各地区一律不得出台新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增加收费项目等涉及出租汽车行业重大利益的政策,不准以任何形式加重出租汽车经营者的负担,坚决杜绝各种损害出租汽车经营者利益行为的发生,维护好出租汽车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区出租汽车行业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采取综合措施,化解油价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
各地区要采取综合措施化解燃油价格上涨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影响,努力帮助出租汽车经营者降低运营成本,减轻负担。
(一)停止和取消涉及出租汽车的部分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收费标准。各地区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项目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国家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再收取,严禁向出租汽车企业和经营者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等已取消的费用,对在城区运营的出租汽车不得收取客运附加费。凡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和未经国家和自治区价格、财政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带有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一律取消并停止收取(自治区授权盟市价格部门制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除外)。不得强制进行出租汽车里程表检定;不得强制出租汽车经营者订购报刊杂志、购买指定用品等;不得强制出租汽车加装车内安全防护网、行车记录仪、GPS设备等;机场、车站、饭店、宾馆、商场、文化娱乐中心等公共场所不得限制出租汽车停靠,也不得向出租汽车收取各种形式的驻点费、管理费;不得强制出租汽车经营者参加各类收取费用的协会、培训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