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危险化学品航空运输和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八)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工作。针对当地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进行必要的医疗和药品准备。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在注册、年检工作中,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2.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时查处管辖范围内的无照经营行为;
3.负责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邮政部门
负责邮寄危险化学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负有危险化学品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
建立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召集的危险化学品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定期通报、会商。
安全监管、公安、交通、环保、质量技术监督、卫生等部门应当实时交换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资料。
第四十三条 各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将有关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证件的发放、变更、暂扣、吊销、撤销等情况相互通告,同时报告上级政府主管部门。
前述的行政行为涉及另一监管部门所实施行政许可前置条件的,该部门应依法作出相应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发现危险化学品单位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部门应当对移送材料或者案件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移送部门。
第四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八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并迅速成立指挥部判断事故性质及可能发生的危害。按预案制定的有效措施,组织受威胁地区群众转移和抢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第四十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