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办法前述中已经明确规定各部门职责的事项,按规定履行职责。未具体规定职责的,依照下列规定: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
2.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的审批及其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审查;
3.负责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包括用于运输工具的槽罐)专业生产单位的审查和定点;
4.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资格认证;
5.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
6.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
7.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办理国内危险化学品的登记;
8.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和协调工作。制定和健全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会同公安、交通、质监、卫生、环保等部门做好事故应急救援;
9.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的日常监管由旗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单位的日常监管由单位所在地的盟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二)公安部门
1.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危险化学品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承担危险化学品的火灾扑救和危险化学品泄漏、遗撒、爆炸等事故的抢险救援;
2.负责生产、科研、医疗等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的发放;
3.负责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发放;
4.负责接受公众上缴的危险化学品;
5.负责《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发放;
6.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机动车行驶证》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发放;
7.负责在党政机关所在地、人口聚居区、中心城区、商业区和学校、水源、通讯、军事设施等地点设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的区域,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
8.负责及时了解剧毒化学品运输信息,会同交通、质监部门对剧毒化学品运输车辆、驾驶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9.负责制定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会同交通等部门完善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施救机制,做好应急救援;
10.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新技术的推广运用。
(三)质监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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