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协调机制
(一)建立区域金融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在政府的领导下,人民银行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区域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加强信息沟通与交流,研究解决与区域金融稳定相关的重大事项,确保全区金融安全,促进金融业稳健运行。
(二)建立金融债权维护协调机制。成立由政府牵头,各金融机构、公检法等部门参与的金融债权维护协调领导小组。加大涉及金融案件的审结和执法力度,切实保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积极组织开展打击逃废债、反洗钱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指导和监督金融机构提高安全防范技能,预防和打击侵害金融业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三)建立政府、银行和企业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各级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的沟通,努力实现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有机结合。以组织召开重点项目融资推荐会、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发布会、企业资金洽谈会等形式,积极组织金融产品和产业项目的相互推荐,促进经济与金融的良性互动。
(四)建立银行系统内上下联动协调机制。自治区级各银行机构要加强对各盟市分支机构的指导,实现上下联动,形成内部合力。各盟市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调研,摸清当地金融生态环境存在的问题,积极向地方政府和上级部门汇报。
(五)建立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激励和责任约束机制。由政府部门牵头建立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制度,对资产质量优良、盈利能力较强、对区域经济发展贡献较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成绩突出的地区进行奖励。建立政府金融风险补偿基金,对金融机构特别是地方性金融机构在支持我区重点发展的产业、企业、产品过程中的损失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
五、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地方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自治区人民政府将成立分管副主席任组长、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和自治区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主要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组织领导,研究解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推进全区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负责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日常工作,发挥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中的组织、推动和协调作用,加强与经济部门、金融部门的沟通,及时搜集和反馈有关金融生态环境建设的信息。各盟市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负其责,共同推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