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口计生组织机构、基层网络健全,领导班子得力,人口计生队伍稳定,勤政廉洁,账卡册完备,制度完善,统计准确,宣传教育效果好,技术服务质量优,计划生育协会经常组织活动。
5.本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无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6.“十五”期间荣获过市级以上人口计生工作先进单位或先进集体等荣誉称号的。
(四)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贯彻人口计生方针政策,积极主动部署、协调、安排人口计生工作,研究和解决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为本地区、本单位人口计生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2.热爱人口计生事业,勇于开拓创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责任心强,工作勤奋,廉洁自律,群众威信高。
3.努力钻研业务知识,锐意改革进取,在人口计生综合管理服务和宣传、行政执法、流动人口管理、统计、科技、药具、培训、协会工作、人口理论研究及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研究和实践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
4.从事人口计生工作3年以上。
5.“十五”期间曾荣获过县级以上人口计生工作或其他先进荣誉称号的。
现已离退休的工作人员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际友人不参加评选。
三、评选方法及组织领导
(一)评选方法。各地对照评选条件,按照分配名额进行评选推荐。
1.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和先进集体名单及有关材料由各市评选推荐,统一报省人口计生委。
2.人口计生先进工作者由各县(市、区)在辖区内组织初选推荐,报市评审推荐(其中,由各市明确推荐1名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人员为个人突出贡献奖候选对象)。各市统一将人口计生先进工作者候选人选及相关材料上报省人口计生委。
3.省直属各部门、驻浙部队及其研究机构推荐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以及研究工作者参加个人突出贡献奖评选,其推荐材料由各部门单位直接报送省人口计生委。
4.大专院校及其他单位的人员参加所在地评选推荐。
5.省委、省政府组织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等有关部门,对各市推荐上报的候选单位和人选进行审核评定。
6.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个人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出名单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无异议后,报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予以表彰奖励。
(二)表彰办法。由省委、省政府对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个人突出贡献奖进行表彰,由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对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表彰。对受表彰的单位、个人发给奖牌和证书,并发给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