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十五”期间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个人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荐评选工作的通知
(浙委办[2006]34号)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驻浙部队:
“十五”时期,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我省人口计生工作继续保持良好的发展态势,低生育水平得到巩固,进一步缓解了人口问题对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环境的压力,为我省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作出了重要贡献。为了总结“十五”时期人口计生工作经验,激励全省人口计生工作者开拓进取、再创佳绩,省委、省政府决定评选表彰“十五”期间全省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个人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名额
(一)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
评选范围:各县(市、区)。评选名额共10个。
(二)人口计生工作个人突出贡献奖。
评选范围:长期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工作人员,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从事人口计生理论和计划生育/生殖医学研究的工作者。
评选名额共20名,从各地推荐的人口计生先进工作者中产生。其中,基层一线专职从事人口计生工作人员 11名,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4名,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工作者3名,人口计生理论、计划生育/生殖医学研究者2名。
(三)先进集体。
评选范围:各县(市、区)、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厂矿企事业单位,驻浙部队(武警)团以上单位,市和县(市、区)计划生育部门。已推荐评选人口计生工作示范县的单位,不再作为先进集体的推荐评选单位。
评选名额共150个,其中县以下先进集体要占50%以上。市级人口计生委先进集体的评选,由各市申报,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根据评选推荐条件,结合五年来目标责任制考核及届期评估情况进行评定,不占下达的分配名额。
(四)先进工作者。
评选范围:市、县(市、区)党政领导,各级党委、政府所属部门的干部,从事人口计生工作的专职人员,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从事人口计生理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研究的工作者。
评选推荐名额共320名(包括评选出人口计生工作个人突出贡献奖20名、先进工作者300名),其中,县以下名额要占50%以上;县(市、区)人口计生局领导名额控制在 8%以内;党政领导名额各市不超过1名,原则上推荐县级党政领导,人口计生工作整体水平长期处在全省前列、成绩十分突出的,也可推荐市级党政领导。市级人口计生委领导的评选推荐,由各市申报,省人事厅、省人口计生委统一进行评定,不占下达的分配名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