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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的实施意见

  --管理民主。农村牧区基层组织建设明显加强,民主政治建设水平全面提高。各项民主制度健全,党领导的嘎查村民自治机制充满活力,嘎查村民民主权利得到充分尊重,农牧民群众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参与权、管理权和监督权。
  二、坚持统筹城乡发展,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
  (4)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提高工业反哺农牧业、城市支持农村牧区能力。要抓住国内外产业结构加速调整的机遇,以提高资源综合开发利用水平和引进非资源型加工业为突破口,促进工业经济优化升级。着力构建具有我区特色和优势的产业集群,不断提高工业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增强财政实力。要大力发展以农畜产品加工、建筑、采矿等为主的农村牧区第二产业,积极引导工业项目向有条件的小城镇集中,向园区集中,提高集约化水平。充分发挥工业发展对农村牧区劳动力转移的带动作用和对传统农牧业改造的促进作用,实现城乡工业的分工协作、协调发展,让越来越多的农牧民转化成为稳定就业的产业工人。
  (5)加快城镇化步伐。要把城镇化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有机结合起来,使城镇化的过程成为城市带动农村牧区发展的过程,成为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向农村牧区延伸的过程。要大力发展小城镇,推动小城镇建设与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工业园区建设、农村牧区服务业发展和生态建设相结合,促进人口、产业和各项社会事业向城镇相对集中,提高公共资源、公共设施利用率,提高城镇承载能力和吸纳能力。以旗县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建制镇为重点,从财政、金融、公共服务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为小城镇发展创造有利条件。具备条件的区域,要统筹考虑资源环境、经济布局、就业岗位、人口居住等因素,积极引导培育城镇群,使其成为城乡互动协调发展的中坚力量。
  呼和浩特市、包头市、鄂尔多斯市、乌海市等工业化程度和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地区,要积极探索,率先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6)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把发展县域经济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实施统筹城乡发展战略的切入点。要以农牧业现代化为基础,以工业化为主导,以城镇化为支撑,从旗情、县情出发,突出重点、梯次推进。要狠抓旗县软环境建设,最大限度地扩大开放;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培育新的投资主体;充分发挥资源优势,着力发展特色产业。把中小企业、乡镇企业作为发展县域经济的主要载体,鼓励和支持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服务业,不断壮大县域经济实力,努力拓展农村牧区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的空间。
  (7)大力发展农村牧区服务业。以扩大总量、优化结构、促进就业、方便生活为目标,以市场化、产业化和社会化为导向,适应工业化、城镇化、农牧业产业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大力发展农村牧区物流、商贸、餐饮、科技、文化、金融、保险、法律咨询等传统服务业,积极发展社区、信息、旅游、房地产等农村牧区新型服务业。特别要加强农村牧区市场流通体系建设。运用大流通、大市场、大服务的理念,大力发展农畜产品、农牧业生产资料和消费品连锁经营,鼓励和保护各类组织、个人参与农村牧区市场建设,培育发展农村牧区流通组织和经纪人队伍。供销合作社要创新服务方式和经营形式,加快现代经营网络建设,为农畜产品流通和农牧民生产生活资料供应提供服务。进一步加强农村牧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
  (8)建立健全新农村新牧区建设投入稳定增长的长效机制。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重点在“多予”上下功夫。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力度,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按照存量适度调整、增量重点倾斜的原则,调整公共财政支出结构,2006年确保财政支农支牧资金增量高于上年,预算内建设资金用于农村牧区的比重高于上年。“十一五”期间,逐年增加对“三农”的投入,确保财政支农支牧资金增长速度高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财政支农支牧资金重点用于农村牧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公共事业发展。逐步提高土地出让金纯收益用于“三农”的比重,认真落实提高耕地占用税税率、新增税收主要用于“三农”的政策。金融机构要不断改善服务,加强对“三农”的支持。要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更多资金投入到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引导广大农牧民积极投资、投劳,建设新农村新牧区。进一步加大支农支牧资金整合力度,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集中财力多办事、办大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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