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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 按生态区位,省级重点生态公益林可划分为七大区域:
  1. 江河源头水源涵养林;
  2. 江河两岸护岸林;
  3.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区内及国防等其他单位的特种用途林;
  4. 水库水土保持林;
  5. 县级以上城市周边、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粤海铁路两侧的防护林及城乡景观林;
  6. 除纳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和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以外的天然林;
  7. 山地陡坡等生态环境脆弱和影响长远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地区,包括25坡度以上,荒漠化、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
  三、建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五)设立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省财政按照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偿省级重点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支出。具体资金管理办法和使用规定,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局另行制定。
  (六)补偿资金的补偿范围为省政府公布的重点公益林林地中的有林地,以及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疏林地、灌木林地、灌丛地。
  (七)补偿资金包括补偿性支出和公共管护支出。补偿性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或林农的补偿费,以及管护区内的补植苗木费、整地费和林木抚育费;公共管护支出用于重点公益林的森林火灾预防与扑救、林业病虫害预防与救治、森林资源的定期定点监测支出以及开展区划界定、宣传培训、档案管理系统、检查验收、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四、区划界定和管护责任
  (八)各市县政府要按照省有关规定,全面开展重点公益林的区划工作,根据省政府核定的区划面积,面积落实到具体的山头地块,落实到责任单位或个人,实行地籍管理。
  (九)市县政府应与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现场界定书。原林权发证机关应给予登记造册,并在其林权证书中注明。对依据规定程序确定为重点公益林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予以公示,并在重点公益林管护区周边明显处,设立永久性标志牌。划定的重点公益林原有的权属不变,受法律保护。
  (十)明确重点生态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承包经营者的责、权、利。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要与重点公益林权属单位或承包经营者以合同的形式,明确保护管理重点公益林的责、权、利,使经营者或管理者履行重点公益林建设、保护和管理监督职责;并按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管理办法的规定,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金。
  五、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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