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06〕33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五日
海南省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实施方案
为建立和完善我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强重点公益林的建设和保护管理,推进生态省建设,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创建和谐海南为宗旨,以现代林业理论为指导,以生态省建设为目标,以保护森林资源为重点,以改革森林保护投入机制和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为出发点,以森林分类经营为基础,遵循自然规律,依靠科技进步,保护与发展并重,有计划分步骤地对重点公益林实施补偿,促进重点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构建以森林生态系统为主体的国土生态安全体系。
(二)基本原则。森林生态效益补偿遵循以下原则:
1.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集中连片;
2. 明确责任、依法补偿、规范管理;
3. 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并重;
4. 强化森林保护,以开发促保护;
5. “谁保护、谁受益”。
(三)总体目标。根据《海南生态省建设纲要》,规划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地总面积134578万亩,占全省土地总面积的261%,占全省林地总面积的434% 。其中,中部和贫困地区(包括五指山、琼中、白沙、保亭、屯昌、陵水、乐东、定安、昌江、东方等11个市县)重点生态公益林面积约109008万亩,占全省重点生态公益林总面积的81%以上。
在我省重点生态公益林中,已列入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有47675万亩;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区的重点生态公益林有4785万亩。为进一步加强重点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逐步提高其生态功能等级,形成多林种、多树种、多层次、多功能的生态公益林体系。从2006年起,将全省未列入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和中央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39053万亩重点生态公益林纳入省级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具体计划见附表)
二、实施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重点区域和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