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路政监督检查人员检测超限运输车辆不得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二十九条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标牌等非公路标志的,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设置广告、标牌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不得利用公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和行道树设置广告。
第三十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事先向县以上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纸或者平面布置图,经批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建设。
第三十一条 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路障、棚屋、摊点、加油站以及维修、清洗、停放车辆场点;
(二)填塞、挖掘排水沟,在公路桥(涵)或者排水沟筑坝、设置闸门;
(三)在公路桥梁设置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气体和液体的管道;
(四)采石、取土、挖砂、烧窑、制坯;
(五)沤肥、打场、晒物、养殖、种植农产品;
(六)排放污水、倾倒堆放垃圾、淤泥、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七)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先于公路建成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不得扩建;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资金通过下列渠道和方式筹集:
(一)财政拨款,包括依法征税筹集的公路建设专项资金转为的财政拨款;
(二)依法向国内外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三)国内外经济组织的投资;
(四)开发、经营公路的公司依法发行股票、公司债券;
(五)依法出让公路收费权的收入;
(六)企业和个人自愿集资;
(七)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四条 公路养护资金通过下列渠道筹集:
(一)公路养路费(包括汽车养路费、拖拉机养路费和摩托车养路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