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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7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29日)废止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
(淄政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提高我市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淄博市人民政府印发〈淄博市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淄政发〔2000〕150号)精神,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万元调整至5万元。调整后的职工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仍按原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办法规定执行。
  二、职工大病救助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调整为20万元,报销比例不变。
  三、《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的通知》(淄政办发〔2002〕27号)中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也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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