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建设单位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将应偿还借款本金的资金划入指定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将应偿还借款利息的资金划入项目建设单位自身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指定借款人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自治区政府平台借款项目还本付息补贴额度申请。
3.自治区财政厅在项目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本日、结息日前5日,按照还本付息应补贴的额度,划拨补贴资金至指定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4.指定借款人按项目质押合同约定,从其存款帐户将自治区财政厅划拨的补贴资金及时、全额划入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账户。
5.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和项目质押合同的约定,从指定借款人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直接扣收借款本金,从项目建设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直接扣收借款利息,从指定借款人的“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账户中直接扣收借款本息(补贴部分)。
6.属市、县(市)投资的项目,各市、县 (市)财政局向自治区财政厅归还补贴资金。
流程图(略)
附件:1.项目建设单位项目申请书内容及格式
2.指定借款人借款申请书内容及格式
3.指定借款人项目调整申请书内容及格式
4.项目建设单位项目核准申请书内容及格式
5.指定借款人项目核准和用款申请书内容及格式
6.项目核准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1
项目申请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项目单位简介
简述项目单位的名称、成立时间、经营范围、法人情况、财务状况等有关情况。
二、项目基本情况
说明项目建设必要性、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总投资额及构成、资金筹措方式及落实情况、申请贷款额度和用款时间、资金使用安排、担保方式、担保人或抵质押物情况、贷款偿还方式、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贷款资金使用存在的主要风险及防范措施、项目前期批复情况、项目建设进展情况等。
鉴于本项目对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特申请自治区发改委将本项目纳入自治区政府平台借款项目清单,并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