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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的通知

  4.项目建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项目核准申请材料,主要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其他融资落实的证明文件、发改委项目核准、土地利用、环境保护及行政审批文件等(附件6)。
  5.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向总行上报项目核准申请。
  流程图(略)
  四、项目借款合同签订
  1.申请核准的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总行批准后,由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及时通知自治区发改委和指定借款人。
  2.接到通知后,自治区发改委发函通知指定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办理项目借款合同和项目质押合同签订手续。
  3.指定借款人接到自治区发改委通知后,会同项目建设单位,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
  4.指定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
  5.指定借款人签订第一份项目质押合同后,按照该质押合同规定,到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账户。该账户为指定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所有自治区政府平台项目借款合同的质押合同中约定的“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帐户,不再另行开立。
  6.指定借款人按照项目质押合同规定,到自治区财政厅办理“政府补贴受益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将自治区财政厅出具的质权证书或质押登记确认函交由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存档。
  7.指定借款人将已签订的项目借款合同、项目质押合同送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备案。
  8.需经结算代理行办理贷款资金结算业务的项目,由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选择结算代理行后,会同指定借款人、项目建设单位、结算代理行签订资金监督管理协议。
  流程图(略)
  五、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拨付与使用
  1.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按照项目借款合同的约定,向指定借款人发放贷款。
  2.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发放当天,指定借款人根据贷款用途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各项目建设单位在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3.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和用款需求,经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审核同意后,办理资金支用手续。
  4.各项目建设单位对贷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银行开户情况报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备案,并送指定借款人备案。
  流程图(略)
  六、贷款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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