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自治区发改委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指定借款人提出的意见,初步审核并综合平衡拟使用政府信用额度贷款项目,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4.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自治区发改委将纳入自治区政府平台的项目清单以正式文件形式函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并抄送指定借款人。
5.指定借款人接到函件后,根据自治区政府平台项目清单,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借款申请书(附件2)。
6.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按照贷款评审程序报总行审批。
流程图(略)
(二)借款项目调整
1.自治区政府平台借款项目已经国家开发银行总行贷款承诺或核准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的借款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征求国家开发银行意见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2.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自治区发改委以正式文件形式将调整后的借款项目函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并通知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项目调整申请书。
3.指定借款人根据自治区发改委的通知,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项目调整申请书(附件3)。
4.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根据项目变更的类型,按照国家开发银行规定的相关程序报总行审批。
5.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接到总行批复后,及时将变更审批结果通知自治区发改委和指定借款人。
流程图(略)
二、总借款合同签订
1.自治区政府平台借款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承诺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及时通知自治区发改委。
2.自治区发改委接到通知后,发函通知指定借款人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总借款合同。该通知函件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3.指定借款人收到通知后,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签订总借款合同。
流程图(略)
三、借款项目核准
1.当已列入自治区政府平台的借款项目达到国家开发银行的核准条件时,由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项目核准申请书(附件4),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和指定借款人。
2.自治区发改委汇总项目建设单位上报的核准申请,并与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协商一致后,发函通知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出具项目核准和用款申请书。该通知函件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
3.指定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提交项目核准和项目用款的书面申请(附件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