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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7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
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操作流程

  根据《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 [2005]10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明确各有关单位的主要职责,加强各部门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操作流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府信用额度贷款资金需经过以下六个基本环节:借款项目申报和调整;总借款合同签订;借款项目核准;项目借款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款资金拨付与使用;贷款偿还。
  一、借款项目申报和调整
  申报借款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符合广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开发银行信贷政策,有利于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二,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土地和环境评价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三,项目资本金及配套资金来源落实,还款和担保责任明确可靠。
  第四,经营性项目的项目法人应具备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新组建项目法人的项目有较好的盈利前景,不拖欠政府债务。
  (一)借款项目申报
  1.项目建设单位向自治区发改委报送申请纳入自治区政府平台的项目申请书(附件1)。该申请书同时抄送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和指定借款人。
  2.国家开发银行广西分行对申请借款项目进行调研和评估,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的投资风险和偿债能力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拟投资项目的投资方式、管理办法和偿贷办法等意见,送自治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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