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讲求实效原则。政府督查工作要力戒形式主义,重在落实,讲求实效,切实防止和克服做表面文章、敷衍塞责等不良现象。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督查工作应建立健全下列主要制度:
(一)责任制度。建立督促检查工作领导责任制度和督查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保证督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立项督查制度。政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要及时立项,组织督查。
(三)通报反馈制度。立项督查的事项都必须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向领导机关和领导同志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督查工作结束后,及时反馈督查结果。
(四)保密制度。对督促检查工作中的涉密事项,应严格保密。
(五)奖惩制度。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对本地、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和督查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进行检查、评比,对督查工作开展得好的部门、单位及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督查工作开展不利、敷衍塞责、没有完成督查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对顶着不办、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条 督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立项。对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应及时分解立项,拟定督查工作方案;对领导批示和交办件的督查事项应及时登记立项,提出拟办意见。
(二)检查催办。对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应采取不同的方式督查;对影响全局的重大事项,集中力量督查;对全年性的工作,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对逾期未报办理结果的,应以电话询问、发函或到实地督查等方式催办。
(三)报告反馈。对自治区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要及时报告反馈;对常年性的工作,年中要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年底要总结报告落实情况。对专项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必须在接到督办通知20天内向交办单位报告反馈办理结果;交办单位有办结时限的,按时限要求报告反馈办理结果。
第六章 承办单位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的职责:
(一)承办单位必须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按照“交必办、办必果、果必报”的要求,认真办理所承办的督查事项。
(二)凡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督查事项,承办单位应按期办结并写出书面报告,不能按期办结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对未明确办理时限的,应视情况适时报告办理进展情况,年终作书面综合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