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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六条 政府督查机构行使以下权职:
  (一)组织协调权。对涉及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落实的督查,由政府督查机构牵头,组织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共同进行。
  (二)专项案件查办权。对政府领导同志批办的事关全局或久拖不决的一些重要专项案件,经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可由督查机构派人直接进行调查、督办或由督查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联合调查、督办。
  (三)参与工作实绩评议权。依据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贯彻落实上级和本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领导批办事项的情况,督查机构可向政府提出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考核评议意见。

第三章 工作任务和工作原则

  第七条 督查工作是保证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手段。其主要任务是:
  (一)上级和本级人民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大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二)本级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政府全体会议决定事项和重要现场办公会议、专业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三)重要文件、电报规定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四)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五)督查机构主动立项并经领导同志同意督查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六)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和政协委员提案的承办、答复和督办。
  (七)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重要事项落实情况的督查。
  (八)对下级政府督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八条 政府督查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政府督查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坚持依法督查,认真做好督查工作。要做到令行禁止,坚决维护政府的权威。
  (二)领导授权原则。各级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应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授权、政府领导同志的交办意图开展督查工作,未经授权,不直接受理督查事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应注意发挥政府督查工作机构和督查工作人员的作用,及时交办督查事项,指明督查意图,提出具体要求。
  (三)分级负责原则。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督查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抓本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的督查工作,并承办或协办上级交办的督查事项。
  (四)实事求是原则。政府督查工作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全面、准确地反映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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