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06]6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六年五月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国务院和广西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督促检查(以下简称“督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政府决策落实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各级政府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有效途径。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督查工作,强化督查职能,切实促进政府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是对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决策和部署情况进行督查的主体,其主要负责同志对督查工作负总责。政府系统办公厅(室)及督查机构对督查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 政府督查机构应紧紧围绕政府工作中心,充分调动和依靠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督查工作人员应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注重工作实效,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敢于发现并如实反映问题,善于对决策落实情况做综合分析,提出促进政府决策落实的有效措施和改进工作的建议。各职能部门应共同协作,发挥整体功能,促进工作落实。
第二章 督查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室是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专门督查工作机构,并负责对全区政府系统督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协调。市、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是市、县人民政府的专门督查工作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督查处(室)是各部门的专门督查机构;未设立督查机构的,其办公室(秘书处)是承担督查工作的主要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督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