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我区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对其从事担保的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对我区新成立的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经税务机关批准,对企业经营所得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营造有利于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开展业务的政务环境。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提供被担保企业档案资料中可公开的相关资料,如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登记等;国土、建设和房管部门应依法给予办理土地、在建工程和房产抵押登记等;公安车管部门应给予办理车辆抵押登记;税务部门应依法提供被担保企业的有关纳税情况;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可委托金融机构在被担保企业的授权下按照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查询被担保企业贷款情况。
五、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领导
(一)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积极解决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二)全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由自治区经委负责,财政、建设、民政、国土、司法、公安、税务、工商、金融等部门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其中,自治区经委负责指导、协调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推荐担保机构参加全国试点工作;财政、民政、工商、税务和金融等部门配合自治区经委做好担保机构运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公安、司法、国土、建设、工商等部门负责办理担保机构的担保合同、反担保合同、抵押和质押等有关公证、登记工作;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要积极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贷管理体制,并发挥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作用,结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配合政府有关部门逐步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评估和风险控制制度,进一步提高对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水平;广西银监局要负责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实现中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
(三)各有关金融机构应认真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改进对小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1999]379号)关于“要配合担保机构合理确定担保基金的担保倍数,对经社会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中小企业发放贷款,可适当简化审贷手续”的规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建立合作关系,通过签订协议明确各自责任,共同促进我区中小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