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三、加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出资人责任,完善法人治理结构,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建立审保分离、严格程序、追究责任等内控制度,防止内部道德风险;要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法律合同关系,把担保当事人关系建立在法律关系的基础上,控制法律风险;要根据客户的资源条件,依法设计灵活多样、操作性强的担保方案,控制信用风险。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坚持风险分散原则,防止风险集中在少数行业和个别客户上;要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与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合作关系,对贷款实行比例担保。
  (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规范操作程序,强化资金管理,有效防范控制担保风险,确保持续健康发展。
  (五)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相关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后三十日内 (现有担保机构在本意见公布后三十日内),应到所在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并按要求按时报送机构情况表、业务统计表和有关财务报表等。
  (六)各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以及财政、民政、工商、金融监管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完善措施,共同做好担保风险的事前防范、事中监控和事后化解工作,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范发展。
  四、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扶持
  (一)自治区财政要适当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重点用于补助已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的担保机构增加风险准备金,或用于增加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各级地方政府要根据本地经济发展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安排一定的资金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以及补助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风险准备金。
  (二)自治区重点扶持一批担保机构示范单位,对担保覆盖面广,社会贡献大,风险防范效果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给予奖励,并在媒体上公布,提高其知名度。自治区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示范单位确认办法由自治区经委商自治区财政厅、金融办、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和广西银监局制定。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