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意见
(桂政办发[2006]6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家经贸委《
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国经贸中小企 [1999]540号)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桂发[2004]16号)有关精神,为更好地解决我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困难问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我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指导思想应坚持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宗旨,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为核心,坚持以市场运作为主,政府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并重的方针,大力推动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加快建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原则,一是政府指导扶持和市场化运作相结合;促进发展和防范风险相结合;开展信用担保和提高企业信用相结合;有序竞争和行业自律相结合。二是坚持市场化、规模化、规范化的发展方向,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由政府全资担保机构、政府参股担保机构、互助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组成。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由法人、自然人等出资设立。积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兴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机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注册资本壹亿元人民币以上或跨省区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设立和变更,需经自治区经委转报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审批。
(三)鼓励和指导担保机构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并按《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的要求,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加强行业协作和自律。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推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和交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