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应急结束
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由相应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应急结束,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特殊情况下,由省、市政府或授权有关部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事故发生地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领导小组,要督促、协调有关单位依法认真做好死、伤者家属的安抚、赔偿及其他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5.2 调查总结
(1)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要按照有关规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事故调查,认真吸取教训,及时整改,并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评估。
(2)事故调查须严格遵守国务院《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认真分析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原因,从工程建设的立项、许可、设计、施工、验收、使用等各方面提出改进建议。
(3)应急响应结束后1个月内,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向同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交事故书面总结和评估报告。总结和评估报告内容:发生事故工程的基本情况,事故原因、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有效性,事故结论,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主要经验教训,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意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技术系统保障
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地点设在市建委,并建立应急指挥技术系统,满足指挥决策、应急协调和对外联络的需要,主要包括:
(1)接受、显示和传递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为专家咨询和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2)传递省、市、县(市、区)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实施应急响应的有关信息;
(3)为全市建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和与有关部门的信息传输提供条件。
6.2 通信保障
(1)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响应网络系统,并建立相应的网络能力保障制度,以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市建设安全领导小组同各级政府、各相关应急响应部门和应急专家工作级通信联络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