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保险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4.7 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救护车辆、交通工具和通讯设备。
铁路、交通、民航、公安等有关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人员和物资运输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情况特别紧急时,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4.8 其他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秩序,保证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
市科技局协助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研究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检测技术及药物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宁波海关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急需进口特殊药品、试剂、器材的优先通关验放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药品、医疗器械和设备的监督管理,参与组织特殊药品的研发和生产,并组织对特殊药品进口的审批。
市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向市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宁波军分区根据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军队有关医疗卫生技术力量和装备、器材,参与和支持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武警支队指挥武警队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管控工作。
5 监督管理
5.1 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知识普及的组织工作;各地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要扩大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各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要加强对所属人员的宣传教育;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好宣传资料的提供和师资培训工作。在广泛普及医疗卫生救援知识的基础上逐步组建以公安干警、企事业单位安全员和卫生员为骨干的群众性救助网络,经过培训和演练提高其自救、互救能力。
5.2 责任与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