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信息系统
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医疗机构与卫生行政部门之间,以及卫生行政部门与相关部门间的信息共享。
4.2 急救机构
全市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的需求,建立一个相应规模的医疗急救中心,并完善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可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急救机构。
4.3 化学中毒与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
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市第一医院作为我市的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要加强建设,提高应急能力;各县(市)、区依托实力较强的综合性医院建立化学中毒应急医疗救治机构和核辐射应急医疗救治专业科室。
4.4 应急救援队伍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建综合性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并根据需要建立特殊专业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如核辐射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化学中毒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队伍等)。市级不少于60人,县(市)、区级不少于30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保证医疗卫生救援工作队伍的稳定,严格管理,定期开展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医疗卫生救援演练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政府同意。
4.5 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提出医疗卫生救援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设备、快速检测器材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物资的储备计划建议;市经委负责组织应急物资的生产、储备和调运,保证供应。
市发改委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稳定。医药储备物资的动用,按《宁波市医药储备应急预案》执行。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
4.6 经费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由市政府承担的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所必需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工作。
自然灾害导致的人员伤亡,各级财政按照有关规定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或给予补助。
安全生产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单位应向医疗急救中心(站)或相关医疗机构支付医疗卫生救援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
社会安全突发事件中发生的人员伤亡,由有关部门确定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承担医疗救治费用,有关部门应负责督促落实。各级财政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或本级政府的决定对医疗救治费用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