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救援专家组
市和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组建专家组,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工作提供咨询建议、技术指导和支持。
2.3 救援机构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任务,包括医疗急救中心(站)、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等。其中,各级医疗急救中心(站)、化学中毒和核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专业机构承担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和伤员转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工作。
2.4 现场救援指挥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突发公共事件现场设立现场医疗卫生救援指挥部,由现场的最高卫生行政部门的负责人担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现场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组织体系示意图见附件。
3 应急响应
3.1 分级响应
3.1.1 Ⅰ级响应
(1)Ⅰ级响应的启动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启动医疗卫生救援应急的Ⅰ级响应:
①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②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启动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③其他符合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事件(Ⅰ级)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
(2)Ⅰ级响应的行动
市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接到关于医疗卫生救援特别重大公共事件的有关指示、通报或报告后,立即启动本预案,组织本市专家对伤病员及救治情况进行确认和综合评估,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供决策参考;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救援机构和应急队伍开展现场医疗卫生救援,落实医疗救治措施;根据需要及时派出救援专家和应急救援专业队伍支持各县(市)、区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行动;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展开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工作;同时,及时向市政府、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和反馈有关处理情况。在国家启动Ⅰ级响应行动后,在国家和省医疗卫生救援领导小组的指挥下和其派出的专业队伍及有关专家的指导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