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管理,切实提高规划建设水平。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要纳入城乡规划统一管理,不得擅自下放和肢解规划行政管理权。各市、县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严格实施规划管理,坚持高水平规划、高标准建设的原则,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项目规划编制和建筑设计进行严格把关,确保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建设上档次、出精品;在严格规划管理的基础上,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改善投资环境,促进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开发建设和资源保护。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的省级重点工程、用地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以及单体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要按照
《决定》第
四条和第
八条的规定办理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手续以及项目选址和规划许可手续。
四、加强规划实施监督检查,确保规划依法实施。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的监控巡查,按照
《决定》的有关规定加大力度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完善规划执行情况报告制度。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规划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会同省监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等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确保规划依法实施。
五、切实保障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省财政要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编制工作给予适当补助并纳入年度预算。各市、县要把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各市、县根据规划管理工作需要,可以从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征收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和土地出让净收入中各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规划编制和管理的专项经费。
附件:海南省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
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