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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和公布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实施《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和公布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的通知
(琼府办〔2006〕51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于2006年6月1日起实施。为切实做好《决定》的贯彻实施工作,经省政府同意,现公布《海南省第一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名录》(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决定》的宣传学习和贯彻实施工作。《决定》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出台的重要法规,对规范我省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建设,加强优势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实现生态省建设目标及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等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加大宣传力度,加强对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建设的领导和指导,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措施,建立规划管理目标责任制,确保《决定》得到贯彻实施。

  二、认真抓好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规划编制工作。各市、县政府和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切实抓好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要求,规范规划编制审批程序,严格把关,努力提高规划编制质量和水平。凡未编制完成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项目选址和建设,不得核发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书。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属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主管部门要抓紧编制完善自然保护区规划或水源保护区规划。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内建筑物退平均大潮高潮线的距离,应当在总体规划中原则确定,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具体划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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