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实行非商品材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非商品材采伐限额是农民和林区居民自身用材消耗的最大限量。非商品材包括农民和林区居民自用材和烧材,只限于农民和林区居民的自身用材。凡是用于销售的,一律作为商品材管理,占用商品材采伐限额。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民和林区居民的用材量编制下达采伐计划,组织开展林木采伐审批工作。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不断探索非商品材的管理办法,采取积极措施,鼓励农民和林区居民节约木材和使用代木产品,继续抓好改灶节柴、改燃代柴工作。在有条件的农村和林区,要大力发展沼气池,积极推广应用沼气、电、太阳能等农村新能源,多渠道、多层次地开源节材,降低非商品材消耗。
(四)创新管理机制,加强林木采伐源头管理。
凡采伐森林、林木的,必须依法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否则一律按滥伐行为予以追究责任。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毛竹林,必须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办理采伐许可证。公路、铁路的护路林和水利、农垦、监狱、城建等部门经营的森林、林木,是国家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采伐也要纳入采伐限额管理并依法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依法审核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对不能提交林权证等法律规定文件材料的,不予办理采伐许可证。凡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需采伐林木的,除按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必须提交有批准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
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准文件后,才能发放采伐许可证。对违法发放采伐许可证,或发证不规范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的,坚决依法处理发证人员和发证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实行林木采伐审批政务公开,积极推行林木采伐审批电子政务,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制度,主动接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林木采伐审批的监督,确保林木采伐审批的公平和公正,切实保护好广大林农和造林业主的合法权益。要实行林木采伐管理责任制,明确林木所有者、采伐者及管理者的相关责任,建立和完善县、乡、村、屯四级护林网络及相互监督机制,利用社会力量遏制乱砍滥伐林木行为。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采伐的伐前调查工作。国有、集体森林经营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以及个人采伐林木3亩以上的,必须搞好伐区调查设计。伐区调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调查设计单位和持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调查设计证书的人员承担完成。要加强乡(镇)林业工作站建设,充分发挥其林木采伐源头管理作用,切实抓好伐中监督和伐后检查验收工作,防止无证采伐、异地采伐等行为的发生,提高凭证采伐率,使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真正落实到基层。
(五)严格执行凭证运输和经营(加工)木材制度,加强木材流通和经营管理。
坚持凭证运输木材制度。凡运出自治区外的木材发运人必须持有国家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出省木材运输证》,在自治区内流通的木材发运人必须持有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内木材运输证》,才能办理木材运输手续。凡没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签发运输证件的木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承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运输证签发管理的监督检查,严格依法办理木材运输证,坚决杜绝违法办证行为的发生。
各级要进一步加强木材检查站的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提高检查人员的思想素质、职业道德修养和执法水平,充分发挥木材检查站依法对木材运输检查监督的职能,防止来源非法的木材进入流通领域。铁路、交通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对木材运输的检查监督,要求承运人严格依法凭证运输木材,积极协助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运输木材的行为。
各级林业、工商、税务和发展改革等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审批和监督管理,严格审核其原料来源。以木材为原料的加工企业,必须守法经营,自觉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监督,严禁非法收购木材。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种违法收购木材的行为。各级要根据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结合本地森林资源分布状况,系统整合现有木材加工企业,鼓励木材的精深加工,提高木材附加值;严格制止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型木材加工企业的重复建设和低水平扩张行为。积极支持以木材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采取多种形式建设工业原料林基地,推进林浆纸一体化建设,有效提高木材及林产品的供给能力。
(六)加强林业法制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