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是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实现森林资源持续增长的根本保障。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坚持科学发展观,从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建设生态广西的战略高度,正确处理好森林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关系,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国发 [2005]41号文件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现林业跨越式发展的决定》 (桂发[2004]12号)等政策,全面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把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协调各方力量,确保林业建设目标的如期实现。要全面落实林业发展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林业建设的主要责任人。要把森林资源是否持续增长、采伐限额是否严格执行、林业法律法规政策是否真正落实、生态状况是否稳步改善等作为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落实责任。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凡超限额采伐森林、林木的,要追究第一责任人和主要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深入推行林业分类经营,提高森林经营管理水平。
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森林分类区划方案,将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落实到山头地块,实行商品林、生态公益林分类管理。要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确定并公布自治区级、市级、县级生态公益林范围,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切实解决生态公益林所有者、经营者的利益补偿问题。要创新管护机制,逐步推行生态公益林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经营管护承包责任制,建立责、权、利相统一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提高管护水平和生态公益林质量。对生态公益林只能进行抚育或更新性质的采伐,采伐审批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林业法律法规和《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采伐量实行限额和计划双控制。
实行商品林基地化建设和集约化经营。各级和各有关部门要在分类经营的基础上,结合林业产业发展规划布局,按有关规定将商品林区划为一般用材林和工业原料林。纳入林浆纸、林板等工业用木质原料林定向培育规划和企业投资营建的工业原料林基地的杉木、马尾松商品用材林,经地级市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纳入工业原料林管理范围。对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单列,优先满足造林业主对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要,并适当放宽采伐年龄限制。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开展林权登记发(换)证工作,大力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流转顺畅规范、监管服务到位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确保造林业主的合法权益。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森林经营方案编制工作,引导造林业主按照经营方案进行集约管理,把林木采伐与森林科学经营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提高森林资源经营管理整体水平。
(三)规范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有效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
各编限单位年森林采伐限额及其各分项限额,均为采伐胸径5厘米以上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不得突破。严禁以任何理由超限额采伐森林和林木。因提前采伐工业原料林、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或者因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由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逐级提出申请,报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批,从自治区预留的限额中调剂解决。
“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按采伐类型、消耗结构、经营目的和林分起源实行全额控制和分类管理。天然林采伐限额主要用于天然起源的杂木林、云南松林的采伐,是各编限单位每年采伐天然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人工用材林内零星分布的天然杂木,不纳入天然林限额管理范围。抚育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限额;人工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同类型天然林采伐限额;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同采伐类型的一般用材林采伐限额;其他各分项限额不得互相挪用、挤占。
实行商品材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双控制。凡采伐林木作为商品销售的,必须纳入年度商品材生产计划进行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在自治区核定的商品材限额的基础上,结合本地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实际,按照规定编制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木材生产计划只能下达至编限单位。木材生产计划实行蓄积量和出材量双控制,是各森林经营单位年度生产商品材的最大限量,严禁超限额、超计划生产商品材。一般人工用材林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工业原料林实行采伐限额和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单列,工业原料林年采伐限额有结余的,经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认定后可结转以后各年度使用,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培育和保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