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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2006]2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林业局《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批准我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505.1万立方米。除国家林业局批准自治区预留年商品材采伐限额197.0万立方米外,其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2308.1万立方米以及国家林业局批准我区年毛竹采伐限额8205.0万根,由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行文分解到331个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
  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确定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控制森林资源过量消耗的核心措施,是加强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手段。实行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对建设生态广西,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林业等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切实履行保护和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责,确保我区森林资源总量持续增长、森林质量不断提高、生态环境不断改善。
  年森林采伐限额是根据森林消耗量要低于生长量的原则确定的,是每年采伐消耗森林、林木蓄积的最大限量,各级和各有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不得突破或者自行预留、截留。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采伐限额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管理,对乱砍滥伐和超限额采伐森林、林木的,必须依法处理。自治区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各地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以便通报全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五月十六日

  关于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的意见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国务院批准我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505.1万立方米。2006年3月,国家林业局批准我区年毛竹采伐限额为8205.0万根。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林业局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审核意见的通知》(国发 [2005]41号)、《国家林业局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一五”期间预留采伐限额和毛竹限额的批复》(林资发[2006]49号)的要求,结合我区森林资源管理的实际,现就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及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分解安排
  根据林资发[2006]49号文件精神,自治区预留年商品材采伐限额197.0万立方米 (出材量130万立方米),其中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165万立方米(出材量110万立方米)。自治区预留的年商品材采伐限额主要用于解决因自然灾害、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征占用林地和根据市场供求情况提前采伐工业原料林等临时增加采伐限额的需要。
  其余的年森林采伐限额2308.1万立方米,包括商品材采伐限额1793.8万立方米 (出材量1183.6万立方米)、非商品材采伐限额514.3万立方米,以及年毛竹采伐限额 8205.0万根,均分解到331个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限单位)。在商品材采伐限额中,单列工业原料林采伐限额 1278.4万立方米(出材量853.1万立方米),依法优先满足对工业原料林采伐的需要,以充分调动社会各界营林造林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措施
  “十五”期间,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成效显著,但仍存在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和效益不高、生态环境尚未得到根本改善、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与落后的林业生产力之间的矛盾比较突出等问题。“十一五”时期是我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生态保护与经济建设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的任务更加艰巨、责任更加重大。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力度,强化措施,扎实做好我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以及采伐限额实施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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