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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的实施意见
(沪劳保就发[2006]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控股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六部门关于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意见的通知》(沪府办[2006]22号),现就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保人员”)开展特殊援助,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开展特殊援助的对象范围

  本意见中的协保人员是指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本市下岗人员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意见》(沪府办[1997]26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政策的意见》(沪府办[2000]32号)的规定,与单位签订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在协保专户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尚未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二、促进协保人员就业

  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协保优先”的原则,做好协保人员的就业服务工作。

  (一)在“上海公共招聘网”开辟协保人员求职专区,发布针对协保人员的招聘与求职信息,促进其自主择业。有条件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专门开设协保人员职业指导室,配备能力较强的工作人员为其提供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

  (二)对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就业并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协保人员,要加大就业援助力度,定期组织就业援助员开展调查摸底,并实施动态管理。凡符合“双困”人员认定条件的,要按照“双向”承诺的要求,确保在三个月内予以就业安置,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岗位补贴。

  三、大龄协保人员就业补贴

  (一)就业补贴的申请条件

  申请就业补贴的协保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距法定退休年龄两年或者不足两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规定的协保人员,单位必须已为其在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特殊工种工作年限的确认手续);

  2、已经实现市场化就业(不包括在社区“四保”公益性劳动组织和万、千、百人就业项目中就业)。

  (二)就业补贴的申请

  大龄协保人员申请就业补贴的,应当持本人户口簿和《劳动手册》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补贴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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