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劳保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3月14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4日)废止(原因:被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底期间选择2006年新办法的参保人员继续使用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的通知替代)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使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试行办法>的通知》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沪劳保养发[2006]2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基金结算管理中心,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
为贯彻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市使用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试行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6]2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现就使用个人帐户储存额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人员符合《试行办法》第一条规定的,按照以下程序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
(一)参保人员到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一)》,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二级以上医院门诊办公室盖章的病历证明;
3、基本医疗保险综合减负的证明。
(二)服务中心收到参保人员申请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的,服务中心应当告知参保人员可以申领个人帐户储存额的比例以及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时需携带的材料。对由于各种原因不符合申领条件的,服务中心应当告知未通过审核的原因。
(三)经服务中心核准后,参保人员需提交以下材料到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手续:
1、本人的身份证明;
2、《城镇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申领表(表一)》。
(四)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核定其申领资格以及申领的个人帐户储存额金额。对于符合申领条件的,打印核定结果并告知参保人员,经其签字确认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核定的金额注入其领取养老金的银行(邮局)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