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街道(镇、乡)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落实专人,采取对口联系、分片负责等形式,与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建立经常性的空岗信息收集联系制度,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及时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传递。

  (三)用人单位应主动、如实地向所在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提供本单位的空岗信息,积极配合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开展空岗调查。

  六、用工备案

  (一)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报到后30日内,应填写《重庆市用人单位招用人员登记表》,并出示劳动合同书,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工备案手续。

  (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发现用人单位填报的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用人单位补全资料。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填写《重庆市用人单位退工花名册》,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退工备案手续。

  (四)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用工、退工备案手续,不得向用人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七、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挪用、侵占职业介绍责任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追回挪用、侵占的责任保证金,没收违法所得;给职业介绍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由主管行政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职业介绍机构无理抗拒、阻挠相关管理部门检查,不按照本办法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提供无偿中介服务的补贴,按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再就业办《关于切实做好职业介绍补贴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6〕42号)执行。

  十、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积极推行职业介绍行业诚信制度,定期公布职业介绍机构的信用状况。

  十一、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办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按《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完善相关手续。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