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职业介绍机构受用人单位委托招收人员时,应认真审查用人单位依法设立的证照(副本)原件、招用人员简章(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职业工种、岗位要求、录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和劳动保护等内容)、用人单位的委托书以及经办人员身份证,并登记保存。市外用人单位委托职业介绍机构招收人员时,还须提供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来渝招聘的证明。
(六)职业介绍机构应定期向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报告职业介绍工作情况。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通过日常巡视检查、审查职业介绍机构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查看职业介绍机构开设的网页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加强对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检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
1.进入职业介绍场所进行工作检查;
2.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3.要求职业介绍机构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对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检查时,不得泄露职业介绍机构的商业秘密。
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
(一)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设立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设在同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工作人员根据职业介绍工作的需要,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定。
(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免费提供以下服务:
1.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
2.向求职人员和用人单位提供用工求职登记、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
3.收集、发布岗位空缺信息、职业供求分析信息、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
4.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三)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各区县(自治县、市)开展公共职业介绍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四)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五、空岗收集
(一)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建立空岗信息收集制度,设立空岗信息收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依托街道(镇、乡)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收集本行政区域用人单位空缺或新增岗位信息,汇总对外发布,并定期开展用工需求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