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责任保证金用于非求职者自身原因造成职业介绍不成功,应由职业介绍机构退还求职者而逾期没有退还的费用。
(四)职业介绍不成功,除求职者自身原因造成的外,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3日内退还所收费用。职业介绍机构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退还所收费用的,求职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查实,发出《行政处理决定书》,明确可用责任保证金支付费用的项目、金额。就业服务管理机构依据《行政处理决定书》将应付费用直接支付给求职者,并向承担支付义务的职业介绍机构发出《职业介绍责任保证金支付书》,出具收据等相关凭证。
(五)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支付的费用,不得超过承担支付义务的职业介绍机构缴存的责任保证金总额。
(六)职业介绍机构收到《职业介绍责任保证金支付书》后,应在15日内将支付的责任保证金全额补足。逾期未补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七)职业介绍机构信誉良好,连续3年未发生用责任保证金支付求职者费用的,经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核认可,从第4年起,每年可按缴存额的10%领取责任保证金,但领取总额不得超过缴存额的50%。
职业介绍机构领取责任保证金后,发生用责任保证金支付求职者费用的,应在15日内全额补足责任保证金。
(八)职业介绍机构注销或终止职业介绍活动,自职业介绍许可证被注销之日起6个月内未发生投诉的,可凭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开具的银行凭据,到约定银行领取责任保证金及利息。
三、职业介绍机构管理
(一)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依法设立的证照、税务登记证、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名称、监督举报电话及员工照片。
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还应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职业介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在网页显著位置明示职业介绍许可证、依法设立的证照、税务登记证、服务项目、服务规范、监督机关名称、监督举报电话、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二)职业介绍机构发布的用工信息应真实可靠,并注明用工信息有效期。
(三)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应持有职业指导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开展职业介绍活动时应佩带统一样式的《职业介绍服务证》。
(四)职业介绍机构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设立收费台账,妥善保存用工信息和求职登记信息,保存期应不少于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