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与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相适应的通讯设备、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用品及设施的购置凭证;
6.在约定银行存入职业介绍责任保证金的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名称为“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准。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由工商部门核准。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名称由民政部门核准。
非营利性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在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中体现其非营利性宗旨。
(三)市和市属以上组织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向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自然人、企业和其他组织申办职业介绍机构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到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对符合申办条件的,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颁发《重庆市职业介绍许可证》;申请者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场告知申请者补正材料,申请者补正材料后重新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申办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介绍机构,应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五)申请者获得职业介绍许可,应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税务登记后,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街道(镇、乡)社区社会保障工作机构依法取得职业介绍许可后,可以开展职业介绍服务活动。
(六)职业介绍许可证实行一证一点,不得出卖、出租、转借或转让。若职业介绍许可证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新证。
(七)市外职业介绍机构临时来本市开展职业介绍活动,应将职业介绍许可证和依法设立的证照的副本原件送所到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
二、责任保证金的管理
(一)市、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申请开立职业介绍责任保证金专用存款账户。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到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领取保证金缴款通知书,到指定的国有商业银行专用账户缴存不少于10万元的责任保证金,并与银行签订《职业介绍责任保证金协议》。
(二)责任保证金本金和利息属申请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