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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的通知
(渝府发[2006]8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实施办法

  为规范职业介绍市场秩序,保障各类求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职业介绍管理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条例》)和《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申办职业介绍机构

  (一)符合《条例》七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和自然人可依法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

  (二)申请者应填写《重庆市职业介绍机构审批表》一式三份,并出示以下证件和资料:

  1.提出申请的企业或其他组织依法成立的证照,自然人提出申请的应出示居民身份证;

  2.经有权机关核准的职业介绍机构名称;

  3.职业介绍机构组织章程和管理制度;

  4.与开展职业介绍活动相适应的使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的商业用房的产权证或同质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应在2年以上)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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