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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司法部门要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将环保法制宣传教育列入“五五”普法规划,提高全社会尤其是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环保法律意识,促进环保领域的依法治理,为开展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并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要结合查处的典型环境违法案件,以案说法,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提高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排污企业的环境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协助执行政府对违法企业下达的取缔决定,对属于《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而被依法取缔的企业,要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污染环境或存在污染隐患,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企业,要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及各级政府出台的相关查处无照经营的意见(办法),根据职能部门具体职责分工,会同其他部门予以查处。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加强危险化学品的综合监督管理,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全面检查企业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监督企业消除安全生产隐患,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防止和减少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
  (七)供电企业要在福州电监办监督下,按照政府决定,依据政府文件,依法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停电、限电措施;发电企业要在福州电监办监督下,采取措施削减SO2排放量,确保其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五、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从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环保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克服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片面强调发展、先污染后治理的思想观念。要切实加强对环保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认真组织落实,政府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牵头挂帅,制定具体方案,周密部署,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各级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坚持联席会议例会制度,在行动期间的每个阶段应召开一次工作例会,针对各阶段环境执法重点工作,不断完善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制度,研究整合各部门执法资源、提高行政执法整体效能的具体办法,加强协调配合,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各部门遵照执行。切实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联合行动,公众广泛参与,共同解决环境问题的工作格局。
  (二)建立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各级政府要确定本地区今年重点督办的环境污染问题,公开查处一批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企业,并组织新闻媒体跟踪报道,定期公布查处情况,挂牌督办案件要有明确的目标责任、解决时限、责任单位、督办部门、督办程序和奖惩措施等。对2003年以来督办的重点环境污染问题整改措施不落实的,要由上级政府挂牌督办,并报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挂牌督办问题逾期未整改解决的,应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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