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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福州市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吴依金(市经委能源处)
        林淑铭(市监察局执法监察室)
        徐 达(市司法局宣教处)
        陈善孝(市工商局注册处)
        王 敏(市安监局监督处)
        戴礼豪(福州电业局办公室)
        包定贞(市环保局污染控制处)
        杨国强(市环保局环境监理所)
  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精心组织,认真开展环保专项行动。
  四、部门分工
  环保专项行动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环保、发改委、经委、监察、司法、工商、安监、电业等部门要切实负起牵头责任,并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确保环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一)环保部门要认真履行环境保护统一监督管理职能,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1.对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排污企业,应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
  2.对已被当地政府责令停业治理或依法关闭,但擅自恢复生产的排污企业,要提请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坚决予以关停或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3.对污染反弹超标排污的企业,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的排污企业,要依法处罚。
  (二)经委部门负责,发展改革部门配合,对应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1.组织对辖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排查,重点检查不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新建严重污染环境的项目,新上、转移、生产和采用国家《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中所列的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行为。列出应取缔、关闭、淘汰的企业(生产线)名单,提供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2.配合环保部门重点查处偷排、漏排污染物以及擅自闲置、拆除污染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及依法关闭、停业治理和自然停产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行为。
  3.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发展循环经济,引导、鼓励、扶持企业节能、节水、节材、节地,资源综合利用和技术改造等工作。
  (三)监察部门负责督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严格贯彻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和环境目标责任制;配合环保等部门落实专项行动的部署,督促地方政府加强自查自纠,并认真查处省、市挂牌督办的案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依法依纪追究因决策失误、监管不力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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