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委员会成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其参加评审的教学成果项目,评审委员会应按要求重新组织评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尊重参加评选的教学成果项目完成单位和完成人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不得有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征求异议,接受社会监督。
自公示之日起,异议期为30日,异议处理期为30日。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公示的拟授予省级教学成果奖的项目有异议的,均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意见。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受理异议后,可通知推荐单位。推荐单位应在接到异议通知书后10日内核实异议,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报送省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省教育行政部门也可直接派员核实异议。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核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提交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并由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在20日内作出裁定。
第二十条 公示期满,异议处理完毕,由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奖项目、人选及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授奖,颁发相应的证书。
省教育行政部门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获得者发给一定数额的奖金,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获得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一等奖的教学成果,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择优向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推荐申报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奖金数额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确定,奖励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从年度教育事业费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个人获得者的获奖情况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因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而获得省级教学成果奖的,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获奖资格,收回证书和奖金,并责成有关单位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