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92号)
《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已经2006年3月20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清泉
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教学研究成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
教学成果奖励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先进的教育理念和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和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成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类学校、学术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教师及其他人员,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省级教学成果奖。
第四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
第六条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的组织及全省教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立湖北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负责对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协调和作出决议,其组成人员人选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教学成果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省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根据评审工作的实际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评审组。参加评审的专家、学者的名单在评审结束前应予保密。
第八条 省级教学成果奖每四年评审一次,每次评审活动开始前三个月,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