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8号);
(5)《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5]26号);
(6)《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 [2005]89号);
(7)《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京地税营[2005]279号);
(8)《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京地税营[2005]345号);
(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涉及有关税收问题的紧急通知》(京地税发[2005]273号)。
2.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2005年6月1日后,凡个人购买住房对外销售时,应依据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规定,向房屋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并填报《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申请表》;
(3)申请代开发票时,售房人需要提交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契税完税凭证或契税核定证明、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票据(未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个人,应提供其他获得住房所有权时的合法证明);
(4)个人将购买不足两年的住房对外销售金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
(5)个人将购买后超过两年(含)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时,必须提供个人合法性身份证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交易合同书及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包括地税局监制的各种类型正式发票、财政局监制的银钱收据);
(6)纳税人因特殊原因无法提供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凭据,可以提交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出据的该房产“购进时点”评估价值报告替代使用。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凡购买后超过两年(含)销售的非普通住房,按其销售价格减除原购进价格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2)凡购买后超过两年(含)销售的普通住房,免予征收营业税,同时为其代开发票。
(十)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和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1998]771号)。
2.审核权限
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3.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本项目的具体承包商;
(3)各承包商的具体承包金额(附承包合同的复印件)。
4.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1)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仅指本通知所附《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一览表》所列明的项目。
(2)世行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在核定世行项目单位建筑业营业税免税额时,应按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实际批复的该项目总投资额进行核定,不得扩大免税范围和免税额。
(3)项目服务收入,是指世行项目投产后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对世行项目实施前原设计能力所形成的服务收入部分,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
5.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8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一)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国有粮食企业取得的储备粮油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财税[1996]1602号)。
2.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国有粮食企业保管政府储备粮油取得的财政性补贴收入免征营业税。
政府储备粮油是指:国家储备粮油(包括“甲字”储备粮油、“五0六”储备粮油)、国家专项储备粮油、国家临时储备食油,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各类储备粮油和为调控粮食市场的吞吐调节粮食。
财政性补贴收入是指:国有粮食企业保管上述各项政府储备粮油从各级财政或粮食主管部门取得的贴息、费用补贴收入。
4.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二)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美国船级社)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船级社继续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京财税 [1998]442号)。
2.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美国ABS船级社享受免税待遇的通知》(国税函发[1992] 1067号)已执行期满。根据美国船级社的业务情况和经营宗旨,经国务院批准,同意该社在非营利宗旨保持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对其在中国境内提供船检服务取得的收入,从1996年1月1日起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
4.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十三)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2001]1497号)。
2.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符合减免税政策的条件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十四)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
1.政策依据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债转贷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京财税 [1999]1505号)。
2.提交资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3.符合减免营业税政策的条件
为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1998年增发1000亿元的国债,并将其中的一部分国债资金转贷给省级人民政府,用于地方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鉴于发行专项国债是国家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刺激有效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一项重大宏观调控措施,用于转贷的专项国债属于财政资金,不同于银行信贷资金,经国务院批准,对1998年及以后年度专项国债转贷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4.减免税政策起始时间
自1998年起执行。
二、备案类
项目名称:纳税人申请减、免税(营业税)(技术交易)
(一)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审批”后有关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5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后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向中国境内转让技术取得收入免征营业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52号);
4.《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京地税发[2004]577号);
5.《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取消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办法》(试行);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
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退税核处工作的紧急通知》(京地税营[2004] 605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
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及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外籍个人若干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0号);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1]253号)。
(二)备案机关:各区县分局税务所
(三)符合减免税政策条件: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免征营业税。“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品种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包括委托开发合同和合作开发合同。
(四)备案资料:见附件
附件一: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清单
┌───┬─────────────────────────────────┐
│序号 │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
├───┼─────────────────────────────────┤
│ 1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
├───┼─────────────────────────────────┤
│ 2 │ │
│ │经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业务内容 │
│ │简要说明》 │
├───┼─────────────────────────────────┤
│ 3 │外经贸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 │
├───┼─────────────────────────────────┤
│ 4 │有委托代办事项的应出具委托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 │
├───┼─────────────────────────────────┤
│ 5 │北京技术市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确认的《技术合同技术性收入核定表》 │
├───┼─────────────────────────────────┤
│ │与有关部门签订承担技术项目(课题)的合同、协议、计划任务书(京地税营 │
│ 6 │ │
│ │[2003]531号) │
├───┼─────────────────────────────────┤
│ 7 │国家科学技术部正式下达的项目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
├───┼─────────────────────────────────┤
│ 8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包括原国家计委和经贸委)正式批准或授权北京市对│
│ │外经济贸易委员会许可批准项目的文件(京地税营[2003]531号) │
├───┼─────────────────────────────────┤
│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生命科学部批准下达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批 │
│ 9 │ │
│ │准通知(京地税营[2003]531号) │
├───┼─────────────────────────────────┤
│ 10│ │
│ │国防科工委、解放军总装备部对国家载人航天工程项目(又称921项目)提 │
│ │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
├───┼─────────────────────────────────┤
│ 11│ │
│ │军委各总部、军兵种、国防科工委以及军队各基地和部队对国防军工项目以│
│ │及军品配套研制项目提供的证明(京地税营[2003]531号) │
├───┼─────────────────────────────────┤
│ 12│除上述以外,其他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申报资料 │
└───┴─────────────────────────────────┘
注:1.境内单位或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5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所需材料:应提供1、2、3、4、5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6(或7、8、9、10、 11)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应提供1、2、5项和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的《著作权证》。
附件二: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资料清单
┌───┬─────────────────────────────┐
│ 序号│ 备查申报资料内容 │
├───┼─────────────────────────────┤
│ 1 │境外企业向境内企业发出的“付款通知书” │
├───┼─────────────────────────────┤
│ 2 │境内企业开户银行开据的“付汇通知单” │
├───┼─────────────────────────────┤
│ 3 │《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备查数据表》 │
├───┼─────────────────────────────┤
│ 4 │与技术交易免征营业税相关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结算发票复印件│
└───┴─────────────────────────────┘
注:1.境内单位或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或技术开发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3、4项;
2.外国企业或外籍个人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时所需材料:应提供1、2、3项;
3.承担国家财政资金设立科技项目备查申报所需资料:应提供3、4相应项;
4.以转让软件著作权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所需资料:应提供3、4项。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项目
一、报批类
(一)项目名称: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4]1054号);
(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1]287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城镇退役士兵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指符合城镇安置条件,并与安置地民政部门签订《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协议书》,领取《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退役士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北京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明》复印件;
(4)《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复印件。
(二)项目名称:随军家属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0]2070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随军家属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税务部门应进行相应的审查认定。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明。
(三)项目名称: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京财税[2003]1093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项目名称;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 [1994]089号);
(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京税[1994]292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5)审批:市局个人所得税管理处主管处长(减征个人所得税1年以上的,由主管分局审核后报市局审批)
3.个体工商户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者(以营业执照为准)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本地民政部门出具的遭受自然灾害及损失的证明。
(五)项目名称:下岗再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4]93号);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若干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119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
(5)《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
2.审批权限
(1)受理:主管税务所管理人员
(2)审核:主管税务所所长
(3)复审:主管个人所得税科室负责人
(4)审定:主管个人所得税的区县局长
3.下岗失业人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2002年9月30日后从无到有,新办的个体经营户;
(2)2002年9月30日前已经存在的个体经营户,其经营者为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并在2002年9月30日后至2005年12月 31日前取得劳动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
(3)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七条第三款规定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失业人员。
4.提交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请书》;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再就业优惠证》。
(六)项目名称:残疾人、烈属、孤老人员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政策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