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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鞍山市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6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6日)废止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鞍山市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6]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财政局、农委、粮食局、审计局、监察局、农机局、物价局、农发行鞍山市分行、省农信联社鞍山办事处《关于鞍山市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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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00六年六月一日

关于鞍山市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的实施方案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2006年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24号)文件精神以及省、市有关会议要求,2006年对种粮农民在原粮食直接补贴的基础上,考虑成品油价格调整增支,化肥、农药、农膜等农业生产资料预计增支等因素实行综合直补。为切实做好2006年我市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粮食综合直补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和市政府全体成员会议精神,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在进一步完善粮食直补政策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积极的粮食综合直补政策,切实保护粮农利益,促进农民收入稳步增长,稳定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努力构建符合粮食流通市场化要求的粮食补贴新机制。
  二、粮食综合直补原则
  (一)坚持向粮食主产区倾斜的原则。粮食综合直补资金要全部用于对种粮农民的补贴,并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二)坚持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种粮农民综合直补资金分配和兑付办法既要周密规范,又要符合农村实际,尽量简化程序,力求化解和避免矛盾。
  (三)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市对县(市)、区(以下简称县)核定补贴规模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粮食综合直补工作各项政策、对种粮农民分配补贴的相关数据以及补贴兑付方式都要向农民公开,确保宣传到户。
  (四)坚持政策稳定的原则。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粮食综合直补资金分配依据及分配原则等相关政策,今后原则上保持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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