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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专家参加事故处理。 
  5.4 技术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工作必须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当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时,检测机构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或者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委托,立即采集样本,按有关标准要求实施检测,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定性提供科学依据。
  5.5 资金和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同级财政预算,提供应急救援资金,保障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
  各级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损失的实际情况,及时制定事故应急款项分配方案,提供救援资金,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救援资金的使用、发放和管理工作。
  应急救援经费必须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救援所需的设备和物资必须严格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
  5.6 应急演练
  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特别是食品安全事故多发地区政府应根据应急预案,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5.7 宣传教育
  有关部门应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及发放科普宣传资料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定期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全民食品安全意识和预防、处置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能力。

6 其它事项

  6.1 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本区域相应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报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
  6.2 本预案将根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救助过程中,出现本预案未明事项,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予以明确。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中不应包含有可能损害或威胁人体健康的有毒、有害物质或不安全因素,不可导致消费者急性、慢性中毒或感染疾病,不能产生危及消费者及其后代健康的隐患。食品安全的范围包括:食品数量安全、食品质量安全和食品卫生安全。本预案涉及到的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质量卫生安全。
  食源性疾患:亦称食源性疾病。凡是致病因素通过食物进入人体,使人体罹患感染性或中毒性疾病的,都称之为食源性疾患。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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