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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善后处理工作由事发地政府负责,市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支持。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及时进行医疗救助或按规定给予抚恤,对造成生产生活困难的群众进行妥善安置,对紧急调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划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民政部门要严格管理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力度,确保政府、社会救助资金和物资的公开、公正和合理使用。保险监管部门应会同各商业保险企业快速介入,及时做好理赔工作。同时,要高度重视和及时采取心理咨询、慰问等措施,努力消除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给群众造成的精神创伤。
  4.3 调查评估
  市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会同事发地县级政府,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起因、性质、影响、后果、责任和应急决策能力、应急保障能力、预警预防能力、现场处置能力、恢复重建能力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并向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作出报告。
  4.4 信息发布和通报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对外发布的原则,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市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通报相关市,并报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事故中有港澳台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有关机构或有关国家进行通报的,由省相应管理部门负责通报有关情况,同时通过省政府向国务院相关部门通报。
  4.5 责任追究
  对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通报、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4.6 总结报告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总结分析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报送市政府,同时报送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5 应急保障

  5.1 信息保障
  食品安全综合监管部门建立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专项信息报告系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 
  5.2 医疗保障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的,卫生系统应急救援工作立即启动,救治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工作。 
  5.3 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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