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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鞍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3.5.2 预案的启动 
  市政府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建议和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的需要,决定启动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6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响应
  3.6.1 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Ⅰ级)
  Ⅰ级应急响应由国家应急指挥部或办公室组织实施。
  3.6.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Ⅱ级)
  Ⅱ级应急响应由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3.6.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Ⅲ级)
  Ⅲ级应急响应由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内容包括: 
  (1)向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及时向毗邻或可能涉及的市(地)相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指导、部署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2)向上级政府报告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等。 
  (3)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到位,立即启动事故调查处理组、医疗救治组、专家咨询组、现场检测组、综合组等事故处理机构的工作;迅速开展应急救援和评估工作,并部署县(市)、区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开通与事故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发展动态。
  (5)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救援。
  (6)做好物资准备工作,根据情况调动救援物资到事故现场。 
  (7)所有与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职能部门领导、技术人员处于待命状态。 
  3.6.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响应(Ⅳ级)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县级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县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调查、确认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按规定向本级政府报告,提出是否启动应急救援预案,有关事故情况应当立即向相关部门报告、通报。
  3.7 响应的升级与降级
  当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一步加重,食品安全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及时提升预警和反应级别;对事故危害已迅速消除,并不会进一步扩散的,应当上报指挥部审定,相应降低反应级别或者撤销预警。

4 后期处置

  4.1 应急响应结束
  在应急救援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事发地县级政府或市政府相关应急主管部门提出应急结束的建议,经市政府或市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4.2 善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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